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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高度垄断是教育腐败的根源所在
罗小豪
关于赵牧先生《教育部:这是广告还是欺诈?》文中一个问题的说明:
“劣质学校以虚假不实广告欺诈宣传暴得大名,由此扩大生源,还可哄抬收费标准,在事实上对教育的“投资人”(学生的父母)的利益就构成了严重损害。所以,这里就有了一个实质问题,应该由谁来事前评估一个学校的资质,由谁来追究欺诈者的责任(至少是经济责任)?是核准注册的工商部门?还是教育部门?
中国有许多行业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比如当年江湖游医胡万林大师在终南山坐堂行骗,这事该归卫生部管还是归工商部门管?如果归工商部门管,工商部门如何有能力鉴定这神功大师的医术的真假和水准?学校的资质问题也是如此。
教育部的表态虽然戳穿了西安翻译学院的谎言,但教育部并不拥有(也不应有)“办学许可”和处罚权力,所以应该有个明确的职能部门承担对这种明晃晃的欺诈宣传的追究责任。否则这就等于消费者有上当之实,欺诈者却不需付出代价。因此,西安翻译学院的厚颜表演就算不能继续了,仿效者仍会接二连三”。
赵牧先生显然不知道,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前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取代它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部门不但不是“并不拥有(也不应有)”,却恰恰是唯一同时拥有“办学许可”和处罚权力,还是唯一具有教学质量评估,招生广告审查,教育经费使用监督等决定学校生死存亡大权的国家机关,其他任何部门在这个行业中都是无所作为的——尽管法律也规定了财政、物价等部门有权审定学费标准,而实际上这些部门都如同虚设。此外根本不存在“核准注册的工商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工商部门内设的“消费者协会”这个在各行业还能打打雷,下下雨的半官方机构对关于学校的投诉是不受理的。也就是说拿到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就是进入赚钱的飞地了。
教育部门的权力能有多大?我本人曾亲眼目睹一场对话:湖北省教育厅规划发展处(对外又称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一位处长因西安一所民办大学在湖北招生没有经过其审批发布广告,在对方校长打电话到办公室向其赔礼道歉时对其大发脾气,从他颐指气使的声调语气可以想见对方的唯唯诺诺。一个处级官员竟至于此,这个部门权力之大,可见一斑。也正因为权重且独有,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且后果不堪设想——中国今天大学(官办和民办皆不例外)乱象丛生,与这种体制有根本关系。受害人要讨公道的唯一途径是找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在那里讨不到,就算玩完了。我本人有个官司打了三年多,由教育厅而教育部,最终二审判决就以 “没有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班违法的认定,该自考试点班履行了相关的手续,经过批准而设立,与**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判定我败诉。由此可见,教育的高度垄断是教育腐败的根源所在。相对于主要依靠国家教育经费拨款而存在的官办大学里北航招生索贿、南师停课陪舞,北大考博德怀门及形形色色的学术腐败,教材、基建学生用品采购回扣,民办的西安翻译学院的所作所为至多只能受到道义的谴责。只要国内这种教育管理体制不变,赵牧先生的预言就一定会应验:“西安翻译学院的厚颜表演就算不能继续了,仿效者仍会接二连三”。看看其他丑闻揭露之后的处理结果,可知此言断然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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