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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专业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科教园学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3 【字体:
上编专业基础课
Ⅰ.评价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
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等原理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Ⅱ.考核内容
第一部分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定义
刑法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的各自含义。
第二节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一、刑法的属性
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其他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
刑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的特征: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第三节刑法的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三项基本原则各自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三项基本原则各自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第五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的体系。
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按不同标准的分类,即: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划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第六节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的内容,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四种理论主张以及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对上述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对第
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外国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概念,即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节犯罪概念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犯罪概念的意义。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了解;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对第三节内容要求理解。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的一般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即: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的意义。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明确每一类客体的含义、作用。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明确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两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的两个方面。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概念;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的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大类,明确作为与不作为各自的概念,尤其是不作为成立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社会的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概念;明确危害社会的结果同犯罪客体的内在有机联系,从而认清危害结果有物质性与非物质性之分;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我国刑法中的五种规定及其意义。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解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需掌握: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第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两种心理要素;犯罪主观方面总是表现在客观方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之中。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大部分内容构成;意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意志因素的决定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四种形式;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联系;缺乏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属于意外事件。
三、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犯罪故意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的三个重要区别,即: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在意志因素方面,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是不同的,从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有不同。
四、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似与区别。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是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三种表现情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包含的四方面内容,即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及行为差误问题。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说主张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规定的三种既遂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三、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所规定的刑罚规格量刑。
第三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三个特征。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三个特征。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三个特征。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含义以及认定为犯罪中止的理由。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特殊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运用;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内涵及其种类。
一、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构成特征;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第三节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构成特征;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二、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构成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三、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二、无过当防卫权
无过当防卫权的概念;无过当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制条件,限度条件,特别例外限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特征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目的的功能。
二、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
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第九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征;拘役的概念,拘役的特征;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征;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的特征;死刑的概念及其特点,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二、附加刑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一、量刑的概念及其功能;量刑的特征
二、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第二节量刑的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的特征。
一、量刑的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
二、量刑的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
第三节量刑制度
一、累犯
累犯的概念和意义;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的刑事责任。
二、自首
自首的概念;自首的意义;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数罪自首的认定;过失犯罪的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三、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的特点;数罪并罚的意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征;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
五、缓刑
缓刑的概念;缓刑的意义;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二、刑罚执行的特征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第三节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的程序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二、追诉期限
三、追诉期限的起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对上述第一节、第三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一、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只在内容上规定不同,但这些内容密切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抽象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而言,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和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第二节刑法各论的体系
一、刑法各论体系的概念
二、刑法各论体系所含内容
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各国刑法中因犯罪分类的标准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刑法分则体系;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刑法分则的犯罪分类及其排列的依据,即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十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为序,由重至轻依次排列;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节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状
罪状的概念;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三、罪名
罪名的概念;确定罪名应遵循的原则,即确定罪名应当合法、准确、简明,确定罪名应以罪状为基础并反映出罪名与罪状的关系。
四、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即大致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有五种具体规定方式;宣告别的概念以及与法定刑的关系。
对上述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两种犯罪,即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的罪的概念要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11种犯罪,即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的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18种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17种犯罪,即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9种犯罪,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且一般主体占多数,少数罪由特殊主体构成,极个别罪还由单位构成,主观方面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16种犯罪,即妨害公务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贪污贿赂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5种犯罪,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本章要求掌握7种犯罪,即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对第二节内容中涉及罪的概念要求记忆、理解,对犯罪构成特征以及认定时注意区分的界限应当理解并会运用,对这些罪的法定刑仅要求了解。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撤销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合伙协议
三、入伙和退伙
四、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六、合伙的债务清偿
第四章法人制度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成立的条件
二、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
联营的形式包括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证书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五、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称为复代理或再代理。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的法律规则。
六、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应具备的构成条件。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五、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七、诉讼时效的意义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五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与债权方法
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移转)
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登记。
三、所有权的消灭
第十章他物权
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三、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第五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
二、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三、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
四、相邻房屋滴水关系
五、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
三、债的消灭
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
第四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
第十四章合同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其他。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五、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后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内容。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三、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二、保证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设定;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效力。
三、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效力;定金与预付款。
第七节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三、人身权的种类
第二节人格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
九、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第三节身份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二、亲属权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
第一节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概念;商标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刺激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七章继承
第一节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种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保护。
四、遗产
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遗产的范围。
第二节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转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概述
遗嘱的概念: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的特征。
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实质要件。
三、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的执行。
四、遗赠
遗赠的概念: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遗产的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办法。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五保户"遗产的处理:集体组织和"五保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除扶养费用。
第十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种类
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皿.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试卷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答题时,选择题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上,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的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试卷中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
刑法学75分
民法学75分
试卷中各种题型所占分值:
选择题60分
简答题20分
辨析题20分
法条分析题20分
案例分析题30分
Ⅳ.样卷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
专业基础课试题
本试题分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每部分试题包括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大类题型,选择题必须涂写在答题卡上,非选择题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刑法学
(共75分)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学说中公认的因果关系的首要特征是
A.客观性B.必要性
C.危害性D.主客观统一性
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单位应当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
B.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
C.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D.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4.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过失犯不存在未完成罪
C.既处罚过失结果犯也处罚过失危险犯
D.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5.甲给乙5万元请乙"教训"丙一顿,乙给丁2万元让丁打丙,并带丁辨认了丙。之后,甲感到害怕,又打电话给乙说不打了,并说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乙退回2.5万元。乙当即说"听你的",但未向丁转达。丁还是带人将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
6.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是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C.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
D.盲人犯罪
7.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最主要的差别是
A.认识因素不同B.意志因素不同
C.动机不同D.目的不同
8.下列情形中属于必要共犯的是
A.包庇罪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寻衅滋事罪D.组织恐怖组织罪
9.张某潜入李某家中盗窃财物,被李某发现,张某为脱身而杀死李某后逃走。对张某的行为应当
A.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0.梁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并宣告缓刑,其缓刑考验期限最低应为
A.6个月B.3个月
C.2个月D.1个月
11.甲因与丙有矛盾,故邀乙相助打丙。到丙家后,乙冲过去给丙一拳,致丙口鼻流血;甲随即刺丙一刀,造成丙重伤。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A.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B.对乙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处罚
C.乙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拳击未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D.对乙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12.邹某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审讯,邹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共同盗窃某仓库的犯罪事实。对邹某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自首B.坦白
C.立功D.自首并立功
13.罗某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寻机脱逃。罗某的抢劫行为
A.追诉期限为10年B.追诉期限为15年
C.追诉期限为20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4.下列行为中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一份绝密级的高考试卷,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B.乙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并使用该移动电话,给电信部门造成3万元的话费损失
C.丙拣到一张他人的信用卡,然后持卡消费3万元
D.丁窃取他人在公共网络上的账号并使用,造成他人3万元的损失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并窃取其中财物的行为,以下列哪种罪行定罪从重处罚?
A.盗窃罪B.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16.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与无业人员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本单位的数额巨大的财物。对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
A.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B.李某构成贪污罪,张某构成诈骗罪
C.李某和张某共同构成贪污罪
D.张某和李某共同构成诈骗罪
17.甲、乙通奸生有一女,为避人耳目,将女婴置于人迹罕至的山林中,该女婴因饥渴而死。甲、乙构成
A.遗弃罪B.虐待罪
C.故意杀人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
18.甲为索取债务而将乙拘禁于一地下室,然后向其家属要求偿还乙所欠债务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B.非法拘禁罪
C.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D.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
19.以下犯罪中,必须告诉才处理的是
A.侵占罪B.所有的侮辱罪
C.诬告陷害罪D.所有的诽谤罪
20.甲晚上见一老人提一公文包(内有现金2万元)独自行走,就冲上前去,夺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摔成重伤。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抢劫罪B.抢夺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多项选择题: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21.犯罪的"着手"是指
A.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行为
B.开始实施刑法某条罪状中描述的行为
C。开始实施实行行为
D.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危害客体的行为
22.甲本欲杀乙,将乙的孪生弟弟丙误认为乙杀死。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B.甲对丙之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C.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属于行为差误
23.作为中止犯成立时间条件的在犯罪过程中包括
A.在预备犯罪过程中
B. 在实行犯罪过程中
C.对故意犯罪的结果犯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
D.对过失犯罪而言,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
24.在刑法理论上,实质的一罪包括
A.继续犯B.连续犯
C.结果加重犯D.想象竞合犯
25.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A.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消失
B.没有必要认定为犯罪
C.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D.主观上继续完成该罪的危险性消失
三、简答题:26、27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6.简述未遂犯的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与预备犯的区别。
27.简述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四、辨析题:28、29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8.请对"在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29。请从刑罚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中止犯免除处罚的合理性进行辨析。
五、法条分析题:30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30.《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
(3)本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4分)。
六、案例分析题:31题,15分。
31.甲(19周岁)与乙(15周岁)合谋盗窃,并约定由甲携匕首以防保安人员抓捕。晚12时许,二人到达某超市。甲进入超市,乙留在门外望风。甲发现无人值班,遂窃得现金5万余元,二人平分。此外,人民法院还查明以下事实:(1)甲于6个月前曾经抢劫他人财物2000元;(2)甲于1年前因犯抢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分析:
(1)甲、乙二人在超市作案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7分)
(2)对甲、乙二人如何处理?为什么?(8分)
民法学
(共75分)
七、单项选择题:32-51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3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起始年龄为
A.7周岁B.10周岁
C.14周岁D.16周岁
33.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新颖性B.创造性
C.实用性D.安全性
3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属于
A.合同之债B.法定之债
C.特定物之债D.侵权之债
35.下列合同中属于从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
C.承揽合同D.抵押合同
36.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代理种类不包括
A.法定代理B.委托代理
C.指定代理D.遗嘱代理
37.我国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采用
人准则主义B.许可主义
C.放任主义D.强制设立主义
38.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著作权B.抵押权
C.专利权中的财产权D.名称权
39.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用益物权B.地役权
C.担保物权D.地上权
40.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
A.实体权利B.胜诉权
C.起诉权D.抗辩权
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A.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B.最高额保证和最低额保证
C.法人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D.约定保证和强制保证
42.宣告失踪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A.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止
B.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
C.失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D.继承开始
43.下列各项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名誉权B.亲属权
C.肖像权D.自由权
44.某甲未经某乙的授权,即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后某乙对某甲的行为予以追认。某乙的这一权利在性质上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
C.代理权D.形成权
45.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
A.债务人B.债权人
C.提存机关D.债权人和债务人
46.甲在与乙的互殴中将乙的耳垂咬下一块,没有影响到其听力。依民法规定,甲侵犯了乙的
A.身体权B.健康权
C.肖像权D.名誉权
47.下列法人中,属于财团法人的是
A.上市公司B.慈善基金会
C.商业银行D.证券交易所
48.下列情形中,属于债的内容变更的是
A.债权转让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D.标的物数量增减
49.下列公民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是
A.房屋所有权B.股权
C.作品修改权D.文物所有权
50.依我国法律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的遗失物享有
A.所有权B.使用权
C.保管费请求权D.报酬请求权
5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
A.药品B.香烟
C.茶叶D.白酒
八、多项选择题:52-56J31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52.从归责原则角度,民事责任包括
A.过错责任B.无过错责任
C.违约责任D.侵权责任
53.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A.履行B.混合
C.抵销D.混同
5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
A.下落不明满4年B.被宣告失踪
C.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D.须由人民法院予以宣告
55.买卖合同属于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C.有偿民事法律行为D.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6.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项行为,是
A.自己代理B.双方代理
C.代理权滥用D.无权代理
九、简答题:57、58小题,每小题5分,共lO分。
57.简述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58.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
十、辨析题:59小题,10分。
59.我国民间流传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十一、法条分析题:60J3、题,10分。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十二、案例分析题:61小题,15分。
61.某市国际中心正在举行大型车展。车展主办方在车展入口处设有一个巨型标志牌。2002年6月10B,该市刮起6级大风,刮倒了标志牌,当场砸伤两名参观者,并砸坏一名参观者的私车。两名伤者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万余元,私车修理费5000余元。
问:(1)此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该案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Ⅴ.样卷答案和评分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A4.C5.D6.D7.B
8.D9.C10.C11.A12.B13.D14.D
15.A16.C17.C18.B19.A20.B
二、多项选择题:
21.BCD22.AC23.ABC24.ACD25.ABD
三、简答题答案要点:
26.(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1分)
(2)没有得逞,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1分)
(3)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1分)
(4)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5)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1分)
27.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1分)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1分)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1分)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分)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1分)
四、辨析题答案要点:
28.(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1分)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因为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不是分工,而是作用的大小。(1分)
(3)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分)
(4)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1分)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被暴力胁迫参加犯罪且起次要作用的,是胁从犯。(1分)
29.(1)这一法律规定是合理的。(1分)
(2)刑罚具有报应的性质和预防的目的。(2分)
(3)从报应的观念看,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没有必要处罚。(1分)
(4)从预防将来犯罪的角度看,主观上继续完成该罪的危险性消失,也没有必要处罚。(1分)
五、法条分析题答案要点:
30.(1)本条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罪(1分),罪状是叙明罪状(1分)。
(2)构成特征:
①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1分)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分)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分)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1分)
(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3分)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1分)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31.(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分)甲为单独犯。(1分)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2分)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1分);同时还应撤销缓刑(1分),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2分)。
②对乙的处理: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1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分)。
七、单项选择题:
32.B33.D34.B35.D36.D37.D
38.C39.A40.B41.A42.B43.B
44.D45.B46.A47.B48.D49.C
50.C51.B
八、多项选择题:
52.AB53.ACD54.ACD55.ABC56.BC
九、简答题答案要点:
57.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分)
其特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1分);(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分);(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1分);(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1分)。
5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1分)其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1分);(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分);(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分);(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1分)。
十、辨析题答案要点:
59.(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3分)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1分)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分)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1分)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1分)(3)所谓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审判前不能退还的。(3分)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论处。(1分)
六、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31.(1)甲与乙共同盗窃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因为乙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2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且参与犯罪的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分)甲为单独犯。(1分)
(2)对甲和乙的处理及理由:
①对甲的处理:甲进入超市盗窃5万元,尽管自己只分得赃款的一半,乙分得另一半,仍然应该对整个犯罪总额负责,并判处相应的刑罚。(2分)人民法院应对甲在6个月前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判处相应的刑罚(1分);同时还应撤销缓刑(1分),将未执行的抢夺罪的2年有期徒刑与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犯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2分)。
②对乙的处理:乙因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1分);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分)。
七、单项选择题:
32.B33.D34.B35.D36.D37.D
38.C39.A40.B41.A42.B43.B
44.D45.B46.A47.B48.D49.C
50.C51.B
八、多项选择题:
52.AB53.ACD54.ACD55.ABC56.BC
九、简答题答案要点:
57.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1分)
其特征是:(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1分);(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分);(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1分);(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1分)。
5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1分)其成立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1分);(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分);(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1分);(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1分)。
十、辨析题答案要点:
59.(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分)
(2)民法上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民间所谓"债"主要指金钱债务,因此该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债的关系。(3分)
(3)即使是金钱债务,也可能因某些事由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违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如赌债;第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保护。(5分)
十一、法条分析题答案要点:
60.(1)本条是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扩张债的效力,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债权。(3分)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
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2分)
(3)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债务。(3分)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时,权利人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分)
十二、案例分析题答案要点:
61.(1)此案涉及的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问题。(2分)
(2)该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建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2分)第二,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2分)第三,建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3)本案应由车展主办方对损害承担责任。(1分)虽然巨型标志牌是因大风刮倒而造成损害,但巨型标志牌是由车展主办方设立并管理的,因此,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和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2分)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对建筑物的倒塌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2分)
Ⅵ.参考书目
刑法学: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2.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
以上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截至2003年6月30日。
4.参考书
可参考各大专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
民法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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