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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作者:全国法律…    文章来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3 【字体: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 

  (二)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思维特征和应用能力。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政治、经济、管理、社会、外语、科技、计算机或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及应用研究能力,能达到有关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五)身心健康。 

  二、培养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和学制 

  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 

  四、培养方式 

  1.教学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2.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必修课为30学分。 

  3.成立导师组,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导师纽应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正、副教授为主,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4.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

  5.必修课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其中考试课不得低于总科目的80%。考核办法可以灵活多样,重在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减少对机械性记忆的考核。

  五、课程设置 

  课程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选修课(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课程安排应有所侧重,体现高层次、宽基础、实务性的特点和培养目标的要求。

  1.必修课(28学分): 

  ①邓小平理论  2学分 

  ②外语  4学分

  ③法理学  4学分 

  ④民商法学  4学分 

  ⑤刑法学  4学分 

  ⑥刑事诉讼法学  2学分 

  ⑦民事诉讼法学  4学分 

  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4学分 

  ⑨经济法学  4学分 

  ⑩国际法  4学分 

  2.推荐选修课(10学分): 

  ①中国法制史或外国法制史  2学分 

  ②宪法学  2学分 

  ③国际经济法  2学分 

  ④国际私法  2学分 

  ⑤司法伦理学(法律职业道德与执业规则)  2学分 

  3.自选课(7学分):由各院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培养方向自行确定。 

  六、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 

  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执业规则。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职业能力的培养内容主要表现为:  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均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 

  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 

  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 

  以上内容应当融入各门课程之中,可通过课程教学、实践、专题讲座与研究等形式来培养,并注重这些技能的综合应用。 

  七、学位论文与学位授子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导师组应根据学生的选题方向,确定具体的导师负责其论文的指导工作。 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深入法学理论。论文形式可以多样,但论文写作应当规范,论文评阅标准应当统一,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各院校在制定培养计划时应根据专业学位的类型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学位论文工作的全过程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切实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 学位论文必须由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八、附则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的教学方案并报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参照本方案制定培养方案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4日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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