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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大纲变化
一、考核内容变化
刑法
同2003年相比,从大纲和教材的角度来看,刑法部分总体上变化不大,即总则未动,分则有所变革,这种变化主要是要求掌握的罪名的增删:
1、在第十五章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0种调整为11种:增加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2、在第十七章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6种调整为17种:增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在第十九章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15种调整为16种:增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在第二十一章即渎职罪一章中,要求掌握的罪从5种调整为7种: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另外将枉法裁判罪改名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而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六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八章(侵犯财产罪)即第二十章(渎职罪)的重点罪名没有任何调整。这样,要求大家重点掌握的罪名由去年的80个增至85个。
如果从考试题型及风格、难度的角度来看,刑法部分则有较大的变化:
一是删除了不定项选择题,增加了辨析题;
二是客观性的试题(即选择题)的题量和分值有所减少,而主观性试题则相应地增加,客观性试题的分值由去年的40分减至30分,主观性试题由去年的35分增至45分。难度也相应地增加。
民法
对比2003年大纲,民法部分基本没有大变化,基本上以删去的内容居多,只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具体变化参见下面的列举。关于2004
年民法部分样题的变化请参见增删册(二)试卷结构变化部分的列举和分析,意味着试题难度和考察力度加大。
1、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大变化。只有第一章第三节由2003年大纲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改为"民法的调整原则"。
2、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部分,删去"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3、第四章法人制度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部分,删去"我国法人的分类"。
4、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部分,删去"其他形式"。
5、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基本没有变化。
6、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二节"物权的种类"部分,删去"三、我国的物权类型";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删去"二、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7、第九章所有权、第十章他物权、第十一章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基本没有变化。
8、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部分,增加"其他原因"。
9,第十四章合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种类"部分,删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但在第二节"合同的订立"部分增加了"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的分析,其中包括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和"其他";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
10、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部分,删去了"人身权和人权";第二节"人格权"部分,增加了"荣誉权",而在第三节"身份权"部分,删去了"荣誉权",荣誉权的性质认定发生了变化。
11、第十六章知识产权、第十七章继承、第十八章民事责任基本没有变化。
法理学
法理学部分从大纲看有较大幅度的调整。
1、第一章章名由"法的特征"改为"法的本质和特征"。
在"法的本质"一节,阐述体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个方面分析法的本质;在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则从神意论、理性论、规范论、民族精神论和社会控制论等方面分析;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则从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等方面探讨。
2、第二章章名由"法律历史"改为"法律的起源与演进"''该章的节、目和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2004年大纲上,第一节"法律的起源"分析了"法律起源的原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该规律的内容与2003年大纲的表述有所差别),新大纲没有分析"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律的演进"分析了古代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在"资本主义法"部分,分析了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问题,没有以一节的内容单独分析。
3、第三章"法律的作用":第一节节名由"法律作用释义"改为"法律作用的含义",该节分析了法律作用的含义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在用语表述上更为简单明了;第二节"法律的规范作用",新大纲特别强调了各规范作用的对象;第三节"法律的社会作用",分析了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删去了"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第四节"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作用局限性的具体原因(具体表述有所变化),删去了"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4、第四章"法律制定",该章第二节"法律制定的原则"部分,删去了"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归纳为"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和"民主原则"。
5、第五章"法律体系"(2003年大纲第六章为"法律体系"),新大纲将该章内容简化为两节,阐述了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没有分析法律体系的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结构要素。
6、第六章"法律要素"(2003年大纲第五章为"法的要素"),该章的节目排序有所变化:由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调整为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在内容上,删去了"法律原则的作用"。
7、第七章"法律渊源与分类"(2003年大纲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第二节"法律渊源的识别"、第六章"法律体系"第四节"法的分类"),新大纲对法律渊源的分析更为通俗易懂。
8、第八章"法律实施",该章基本是新增的,该章分为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执法、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五节;第三节"司法"与2003年第九章"司法原理"在司法的特点的阐述有所相同,但新大纲增加了"司法的原则"的介绍。
9、第九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2003年大纲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第三节"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新大纲对法律解释,要求把握其含义、分类、方法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但没有分析法律解释的原则。
10、第十章"法律关系"(2003年大纲第七章"法律关系"),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11、第十一章"法律责任"(2003年大纲第八章"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部分,新大纲删去了"法律责任的分类"。
12、第十二章"法治国家"(2003年大纲第十二章"法治国家"),内容表述上有很大的变化,对这一章的把握应作为新增章节对待。在新大纲,该章分为三节,分别是"法制与法治"(重点内容是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治原则"(仅包括权利保障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国家"(分析法治国家的标志和条件)。
13、第十三章"法律与社会",该章完全为新增章节,分析了法律与经济、政治、国家、道德的关系。
14、2003年大纲上的第十章"法律职业"和第十一章"法律思维"第一节"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在新大纲上不再保留。
宪法学
1、章节设置上,2004年大纲调整为五章,分别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创制、实施和保障"、"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国家机构"。
2、增加"宪法的创制、实施和保障"一章,在其中新增了"宪法的制定"和"宪法的实施"的内容;
3、在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分为国家性质、国家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中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属于新增内容。
4、将"我国中央国家机关"调整为"国家机构",增加了"地方国家机关"一节,并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制史
2004年大纲对中国法制史的编排作了一定的调整,所考核的内容规定得更为明确
1、2004年和2003年的大纲都将中国法制史分为六章,但每章下所设节有所变化:在2003年大纲上按专题设节,如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而在2004年上大纲按时代设节。
2、新大纲在第五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部分新增了"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介绍。
二、试卷结构变化
(一)专业基础课
| |
|
判断 |
单选 |
多选 |
任选 |
简答 |
| 2003 |
刑法 |
/ |
10 |
15 |
15 |
10 |
| 民法 |
10 |
10 |
/ |
10 |
/ |
| 2004 |
刑法 |
/ |
20 |
10 |
/ |
10 |
| 民法 |
/ |
20 |
10 |
/ |
10 |
| |
概念比较 |
观点辨析 |
法条 |
案例 |
总讲 |
| 2003 |
/ |
/ |
5 |
20 |
75 |
| 15 |
10 |
10 |
10 |
75 |
| 2004 |
/ |
10 |
10 |
15 |
75 |
| / |
10 |
10 |
15 |
75 |
从上表注意以下几点:
1、2004年大纲取消了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概念比较题;
2、2004年大纲上的每道多项选择题的分值从1分调整为2分。
(二)综合课
| |
|
单项选择 |
多项选择 |
判断题 |
| 2003 |
法理学 |
2*5 |
/ |
5 |
| 宪法学 |
2*3 |
2*8 |
8 |
| 法制史 |
2*10 |
/ |
10 |
| 总计 |
36 |
16 |
23 |
| 2004 |
法理学 |
1*14 |
2*4 |
/ |
| 宪法学 |
1*22 |
2*5 |
/ |
| 法制史 |
1*14 |
2*4 |
/ |
| 总计 |
50 |
26 |
/ |
| |
|
简答题 |
分析题 |
论述题 |
总计 |
| 2003 |
法理学 |
10 |
10 |
25 |
60 |
| 宪法学 |
10 |
10 |
/ |
50 |
| 法制史 |
/ |
10 |
/ |
40 |
| 总计 |
20 |
30 |
25 |
150 |
| 2004 |
法理学 |
8 |
10 |
20 |
60 |
| 宪法学 |
8 |
10 |
/ |
50 |
| 法制史 |
8 |
10 |
/ |
40 |
| 总计 |
24 |
30 |
20 |
150 |
从上表注意以下几点:
1、在2003年大纲上,每单项选择题的分值为2分,而2004年每道单项选择题的分值为1分;
2、总题量从55题增加到70道;
3、废除了判断题这种题型;
4,在多项选择题部分,法理学、法制史都增加了多项选择题这种考法;
5、简答题的分值从10分降到8分,但是,法制史部分也新增了这种题型的考查;
6、法理学的论述题分值从25分降到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