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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考试中易出错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景山教育网-考研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28 【字体:

  1、法的特征与本质方面不能混同。

  2、习惯于习惯法不同,二者在阶级性、强制性集约束力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3、在古代奴隶制和分简直阶段中,东西方的法律表现性质恰恰相反:东方奴隶制时期是以习惯法为主,封建制时期是成文法;西方奴隶制时期是以成文法为主,封建制时期主要
是习惯法。决不能笼统的说,奴隶制社会的法律都是习惯法(或成文法)。

  4、东西方古代折回在司法方面具有棉线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5、我国的法律在性质上与过渡时期(1956年社会主义该着完成之前)、谁注意时期相适应,注意不同阶段的区分。

  6、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更本原因和更替的条件有所区别,不能混淆。

  7、法的构成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相同,注意分辨。

  8、在实例题中重区分法律规范的不同种类,尤其注意种类之间有一点的交叉。

  9、注意区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的种类与法律体系的框架。

  10、法的分类有一般分类与特殊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对应。

  11、在实例题中注意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与隶属型关系,注意他们之间有一点的交叉性。

  12、区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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